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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9年4月7日 部门:信息中心  中原艺校 浏览次数:7714 【字体:
山东菏泽中原艺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山东菏泽中原艺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体现党和政府、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措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的费用。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学生本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班、校两级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学校按标准分别认定为一等(特别贫困)、二等(贫困)和三等(一般贫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一)一等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家庭经济收入不能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在100元以下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一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双方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资助的;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以救济为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3、家庭突发性变故造成家人及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

4、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二等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学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保障,每月基本生活费在150元以下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二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父母双方下岗失业(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很困难的;

3、家在边远贫困地区并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减少的;

(三)三等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学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每月基本生活费在200元以下,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三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工或无固定工作;

2、因家中突然变故导致收入减少;

3、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级认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委、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时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一)学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或街办)盖公章,同时到县以上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状况。

(二)每学年开学时,各班级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学生填写《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并收集《调查表》,提交认定评议小组讨论。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及条件”作为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情况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出本班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名单。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班所报贫困生名单及《认定申请表》和《调查表》,进行认真审核,将初审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班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者,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给予违纪处分。

第十条 各班级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111日起执行。

 

                                       菏泽中原艺校

                                     二OO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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